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属监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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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6-08-18
  • 名称: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属监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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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国资〔2016118

    

  

  

  

  湖南省国资委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属监管企业法律风险

防范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属监管企业: 为切实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持续稳健发展,现将《关于加强省属监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原湘国资2009138号文件作废。

     

   

   

                                湖南省国资委

                              2016810

  

  关于加强省属监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及时、科学、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省属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持续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推进省属监管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就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企业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积极防范和化解各类法律风险,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态势,较好地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但部分企业法治意识淡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重大经营、重大管理、重大决策的法律把关不严,法律纠纷时有发生。实践证明,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是提高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是企业适应国际国内环境变化,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是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保障。

      当前,世界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国内经济运行面临新的挑战,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企业改革、调整和管理正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随着企业产权多元化的加快,经营规模的扩大,管理链条的延伸,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越来越大,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越来越重要、越来越紧迫。企业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法治理念,不断强化风险意识,严格坚持分工负责、互相协助、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依法经营管理原则,加快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依法依规经营管理,切实维护合法权益,为实现平稳较快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有力保障。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基本原则:一是依法依规原则。法律风险成因复杂,但大多是违法、违规、违约所致,防范法律风险必须坚持依法依规,避免引发新的风险。二是防控为主原则。潜在的法律风险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和无法挽回的损失,必须坚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三是融入管理原则。法律风险防范应当贯穿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使法律工作与企业经营业务工作贴得紧、融得好。四是全员参与原则。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由企业班子成员、企业法律顾问、全体员工共同参与。五是因地制宜原则。企业所处行业不同,管理方式和业务流程不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要因地制宜,因企施策,突出特色,讲求实效。六是动态调整原则。定期评估法律风险,并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方案,实行动态管理。

      (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目标任务:2017年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因违法经营发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解决,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的保障促进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努力实现“五个确保”,即:确保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依法依规;确保企业规章制度能够贯彻实施;确保企业风险收益与经营目标相适应;确保将各类法律风险控制在限定目标范围内;确保法律风险事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依法维护企业权益。

      、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制度在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一)要进一步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已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要对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对不具备任职资格,且过渡期已满的总法律顾问尽快按程序予以调整。未按照省国资委要求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要在今年12月底前向省国资委报送总法律顾问实施方案。要努力形成由决策层主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事务机构具体负责、业务部门和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体系,确保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有效运转。

      (二)全面落实总法律顾问职责。各企业要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法律事务及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保证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企业经营业务的知情权和法律审核权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总法律顾问在法律咨询决策、法律审核把关、法律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职责,保证其作为决策成员出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涉及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会议,有条件、有需要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可进董事会或经理层。

      (三)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原则上要单独设置法律事务机构,配备2名以上法律专职人员,其中1人要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未设法律事务机构的二级企业必须配备法律联络员。个别企业暂时不能单独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可以采取“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做法,在有关部门加挂法律事务机构的牌子,但不能将现有的法律事务机构撤销或降格。要把法律人才作为特殊人才纳入企业整体人才资源管理的范围,加大培训、教育力度,培养企业法律顾问后备人才队伍,为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供智力支持。

      (四)落实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对总法律顾问、总经理负责,应定期提交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报告,对重大法律风险及时提出处理方案;起草有关法律风险防范规章制度;对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评估和预警,提出应对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对各部门及子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合规文化建设和相关培训。

      四、加强重要环节和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经营决策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要把风险防范引入决策机制,做到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建立健全可行完备的法律论证制度,企业对外投资、产权交易、企业改制、融资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涉及法律问题的,事前应当由总法律顾问组织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决策过程中,总法律顾问应发表意见,对不能通过合法性论证的事项应实行一票否决,以保证决策的合法合规。

      (二)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要依法依规依程序推进企业改制重组工作,确保产权划分到位、出资到位、公司登记注册到位、章程到位和法人治理结构到位。在产权转让和重大资产处置等环节,严格进场交易原则,依法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在并购重组过程中,确保法律方案到位、清产核资到位、人员安置到位、债权人利益保护到位、工作程序到位和沟通协调到位。要保障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提前介入和全程参与企业改制重组、重大投融资、产权变动、对外担保、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等重大经济活动。

      (三)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要建立合同审核审查、监督检查、纠纷预警等工作制度,构建分级管理、统一授权、分工负责、归口把关的合同管理体系。法律事务机构要加强合同管理基础工作,积极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审查标准,提高合同审查质量。对重要合同做到先期介入,全程参与,严格把关。

      (四)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重视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避免知识产权在企业合资合作、重组改制、对外投资、人才流动中流失。要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和水平,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由被动防守向主动维权转变。要加强专利信息管理,避免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要加强注册商标和商业秘密保护,防止商标被他人抢注。

     (五)涉及行政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要深入研究劳动、土地、税务、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防范行政法律风险。积极采取沟通协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要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完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制。

      (六)法律纠纷案件的风险防范。要从源头上预防法律纠纷,并把法律风险控制在可预测范围内。要尽快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运用法律手段应对诉讼、仲裁,防止违法违规引发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企业要在案件立案之日或应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省国资委报告备案。企业要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统计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企业及子企业间发生经济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省国资委进行调解,以维护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整体利益。

       五、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流程

      企业要针对信息收集、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处理、沟通与协调、监督与改进等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环节,建立一套快捷、顺畅、有效的工作流程,确保能够及时发现、迅速预警、有效应对风险。

     (一)广泛收集相关风险信息。要注意收集国内外法律风险案例及与本企业相关的风险信息,包括政治、经济、地域环境变化;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行业与产业政策;财务与税务政策;企业重要合同协议;企业重大纠纷案件;员工的基本状况;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等,对重要信息进行跟踪监测,及时上报。

      (二)清理排查法律风险隐患。对企业各业务单元、各业务流程及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风险点、风险源要进行集中清理,定期排查,并建立风险信息库。对发现的法律风险要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形成预警报告逐级上报。建立法律风险举报制度,保障员工发现违法违规等法律风险时,能够主动、及时地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定期评估法律风险。对上报和收集到的法律风险要及时进行评估,对法律风险的性质、特征、发生概率及对企业经营目标的影响程度等进行分析,并据此对法律风险实行分级管理。

      (四)分类处理法律风险。轻微的法律风险,可以交由企业相关部门处理。一般的法律风险,法律事务机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监督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处理。重大的法律风险,法律事务机构要提出处理的初步方案,报总法律顾问签署意见并经决策层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及时报告重大法律风险。企业向省国资委提交工作报告时,要披露将面临的重大法律风险。对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风险,企业要及时向省国资委专项报告。对突发性重大法律纠纷和法律事件,随时报告省国资委。企业总法律顾问在意见未被采纳、企业因此面临重大法律风险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省国资委报告,由省国资委及时协调处理。

      六、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积极培育企业合规文化,营造全员参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各级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的法律培训,增强经营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风险意识,提高依法治企、驾驭风险的能力。要深入开展“法律进决策、法律进业务、法律进部门、法律进班组”活动,使学法用法工作经常化、固定化、长期化,为培育和构建企业合规文化、提升企业软实力夯实基础。

      (二)不断完善企业规章制度。要认真分析总结企业积累的新经验、面临的新形势、出现的新问题,通过建立各具特色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规范决策和经营管理行为。要充分发挥法律事务机构在规章制度建设中的统筹、协调、审核、监督作用,进一步促进企业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切实提高企业执行力,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能够不折不扣地执行。

      (三)严格实行法律意见书制度。企业涉及决定重大经济事项、订立重要合同、处理重大经济纠纷、解决重要法律问题时,都要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作为决策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企业向省国资委申报规定的事项,应当事前组织法律顾问及相关人员进行法律论证,围绕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严谨性进行调查分析,准确评估法律风险,按不同要求,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由企业总法律顾问签字负责。

     (四)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责任体系。企业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监督、考评和奖惩制度,全面落实法律风险防范的责任。对发现法律风险并及时预警,为企业避免、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的法律风险没有及时发现,或发现后隐瞒不报、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省国资委每年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